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动监)罚〔2025〕24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312395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沙心六社
法定代表人:汪兴平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经营者唐光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对以上照片进行了打印,交由当事人经营者唐光明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3、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7、《询问笔录》1份;8、现场检查及相关证据照片26页。
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动监)罚告〔2025〕2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之规定。
1、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