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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45325555K/2025-00149
  • 铜农(动监)罚〔2025〕24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5-11-20
  • 2025-11-24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兽药)罚〔2025〕24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动监)罚〔202524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312395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沙心六社  

法定代表人:汪兴平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917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王小冬、李龙沂对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屠宰车间部分区域正在施工,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为车间墙角的一台冰箱。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经营者唐光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对以上照片进行了打印,交由当事人经营者唐光明签字。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3、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7、《询问笔录》1份;8、现场检查及相关证据照片26页。

202511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动监)罚告〔20252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之规定。

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第184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积极立即改正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一千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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