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饲料)罚〔2025〕13号
当事人:重庆赫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DWDYETXK
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迎龙路158号、160号、162号DE栋17-3
法定代表人:邱雪梅
身份证件号码:5002**********3968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26日,接到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电话,重庆赫廷商贸有限公司(美团店铺名叫小柴购生活超市)销售的鱼饲料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涉嫌为假饲料。本机关随即于当日派出执法人员,与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到铜梁区东城街道迎龙路158号重庆赫廷商贸有限公司(店招小柴购生活超市)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鱼宝红”产品2包,该产品包装袋为红色,部分透明,袋内物品为颗粒状混合物,规格为10±1克/包,包装上有“金鱼、锦鲤、鱼食”字样,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标称制造商:成都千彩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包装背面产品成分: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钙。包装上印有“本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产品属于饲料。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鱼宝红”饲料2包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并打印了现场检查照片和相关证据照片,并交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字。2025年5月30日、6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店长曾维姝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鱼粮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通过互联网店购买了20袋“鱼宝红”鱼饲料,规格为10±1克/包,每包销售单价为0.88元,总货值金额17.6元,现已销售18包,违法所得15.84元,剩余2包已被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称制造商为成都千彩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无饲料生产许可证。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当事人存在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雪梅、受托人曾姝维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相关证件照片8份、成都千彩水族用品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证查询结果截屏1份、《询问笔录》2份、《鱼粮检验检测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鱼宝红”饲料的事实,以及“鱼宝红”饲料的包装、来源、去向、数量及货值金额等情况。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兽药)罚告〔2025〕1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较少,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鱼宝红”鱼饲料2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
三、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