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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45325555K/2023-00094
  • 铜农(肥料)罚〔2023〕15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3-05-31
  • 2023-06-09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肥料)罚〔2023〕15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肥料)罚〔202315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五谷家禽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500224MA5UGFEX0F,住所: 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群力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 赵代彬,身份证号码:5102**********4513联系方式: 13*******88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五谷家禽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调查,案件调查经过是:2023228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厂房内现场发现已包装的有机肥料30袋,每袋25千克,包装袋上没有标签,也没有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有机肥料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抽检,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送有关检测机构检测。该案于3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412日,对法定代表赵代彬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产品质量检测为合格。421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该有机肥料销售凭证。426日,对重庆市铜梁区绿惠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立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张立的身份证和重庆市铜梁区绿惠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现查明:重庆市铜梁区五谷家禽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3500224MA5UGFEX0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代彬,经营场所是: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群力村十一社。经营范围:组织收购、销售社员养殖的家禽、禽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殖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开展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有机肥生产及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前不得经营】。当事人取得了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渝农肥〔2020〕准字1404号。

当事人20221014日销售给重庆市铜梁区绿惠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吨有机肥料,单价550/吨,共获销售收入5500元。该批有机肥料有包装袋,包装袋上没有标签。当事人生产、销售无标签的有机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未附标签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55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肥料登记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询问笔录》(3);6.张立身份证复印件;7.重庆市铜梁区绿惠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8.抽样取证凭证;9.检验检测报告;10.销售凭证;11.现场取证图片;12执法检查记录表。

本机关于20235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肥料)告〔20231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之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
3.并处罚款5500元。

共计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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