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饲料)罚〔2023〕8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华贸供销合作社白合分社,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白合街道。负责人:贺熙,男,汉族,27岁。身份证号码:5002**********8873,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四方村**组**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正在销售的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Ⅵ型)953(40千克/袋,共6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Ⅱ型)952(40千克/袋,共16袋)、散养肉中鸡配合饲料(40千克/袋,共3袋)、浮性成鱼配合饲料(Ⅱ型)(25千克/袋,共3袋)等4种饲料,均为超过有效期饲料,其价值总计4465元。且当事人销售了2袋超过保质期的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Ⅵ型)953(40千克/袋),销售总价340元。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照片打印件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当事人的《重庆市铜梁区饲料经营企业饲料产品购销记录》复印件1份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于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批次在2批次以上不足5批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库存的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Ⅵ型)953(40千克/袋,共6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Ⅱ型)952(40千克/袋,共16袋)、散养肉中鸡配合饲料(40千克/袋,共3袋)、浮性成鱼配合饲料(Ⅱ型)(25千克/袋,共3袋)。
2、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3、对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处罚款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