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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45325555K/2023-00038
  • 铜农(农药)罚〔2023〕6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3-04-14
  • 2023-04-19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农药)罚〔2023〕6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农药)罚〔20236

当事人: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500224MA5UG9WK2J,《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50015120085。经营场所是: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兴隆街16号。经营者:陈厚琼,性别:女,年龄:56岁,身份证号码:5102**********3345,联系电话:13*******41

当事人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案件调查经过是:202326日本机关对夏兴涉嫌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进行立案调查。27日对夏兴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夏兴的陈述,夏兴采购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呋虫胺是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陈厚琼销售的给他的。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厚琼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证据。当事人也承认了该农药是其销售的。该案于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10日,对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该农药。2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化学农药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NO.202300331日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现查明: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厚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500224MA5UG9WK2J,经营场所是: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兴隆街1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种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铜梁区群谊农资经营部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50015120085。当事人20221216日从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呋虫胺3吨。该批农药经重庆市化学农药监督检验站检验为合格产品。进货价每吨2000元,3吨共计金额6000元,全部销售给夏兴(已另案处理),每吨2100元,共计销售收入6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6300元。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该批农药标签未标注农药生产日期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联系方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当事人《询问笔录》;6.夏兴《询问笔录》;7.进货台账复印件;8.销售台账复印件;9.农药呋虫胺标签正反面拍照取证照片。10.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1.抽样取证凭证。

本机关于20233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农药)告2023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在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之规定,参考《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63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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