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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2
  • 2021-10-22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民发〔202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11012



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铜府办〔202014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连锁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站”)。

二、考核方式

(一)对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及其连锁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实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取季度考核平均分数为年度考评分数。(二)年度考评分数90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中心、站运营补助8万元、4万元;考评分数80分(含80分)至90分的,分别给予中心、站运营补助6万元、3万元;考评分数70分(含70分)至80分的,分别给予中心、站运营补助4万元、2万元;考评分数不足70分的不予补贴。中心(站)的运营补助连续补贴5年。(三)中心(站)年度运营时间不满4个季度的,该年度补贴金额按月度进行折算。(四)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方应与所在社区(村)签订协议并给予社区(村)一定补助,原则上运营方最终补助不得低于该站点当年运营补助的50%

三、考核标准

(一)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验收合格。中心(站)经企业或社会组织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二)服务人次标准。

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季度服务人次分别不低于3000人次、1500人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季度服务人次分别不低于1500人次、750人次。

2.中心(站)试运营的第一年为培育期,培育期内按照80%的服务人次标准计算。

3.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运营的中心(站)可向区民政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备案。

4.中心(站)与养老机构合建的,仅计算中心(站)床位服务人次。

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不与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重复计算。

(三)具体评分标准

服务场地建设(10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符合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功能区域,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不少于四个服务功能区,开展全托服务的有符合要求的住宿、服务用房。

设施设备配置(10分)。中心(站)应配备老人日间照料休息床、短期或长期托养床位、空调、电视,适宜老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基本炊具及用餐设备,棋牌、书画等文化娱乐工具,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杂志,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设施设备。

服务队伍建设(10分)。中心(站)养老服务人员不低于21)名,如中心收住老人的,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服务人员均应签订合同。

老人资料建档(20分)。对辖区内老人基本信息、健康档案进行分类建档,包括6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失能老人,低保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能老人,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中12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及每周享受2次及以上养老服务的一般社会老人。

综合文娱活动项目开展(20分)。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健康讲座、健康体检、健身康复、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棋牌娱乐、手工艺创、视听鉴赏等服务,每次活动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完善。

服务内容开展(30分)。1.日间照料服务。按时开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作用,为辖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面向全体老人的集体活动。逢重大节假日举办面向辖区全体老人的集体活动,每次活动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完善。3.针对留守老人的上门服务。对留守老人做到每季度上门巡访,记录齐全,文字图片资料完善。4.具有特色的自选拓展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代购代缴代办、配餐送餐、家庭保洁、家电维修、生活护理等)、中医健康养老特色服务项目(健康讲座、疾病防治、康复护理等)、温情关怀服务(心理咨询疏导、精神慰藉、休闲聊天心理等),每次活动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完善。

(四)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该年度运营补助。

1.抽查中发现公共服务场所未对外开放或被占用导致无法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且未向区民政部门及所在镇街提前报备。2.不接受所在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3.内设老年食堂相关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涉及制作和配送老年餐的,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4.利用场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5.利用场地以保健等为名开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6.出现歧视、侮辱、诽谤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7.出现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老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行为。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死亡、失火、食物中毒等)。9.存在其他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行为。

四、申报资料

(一)中心(站)运营单位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营业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的经营许可证书。

(二)中心(站)运营单位与镇街签订的中心(站)合作协议。

(三)《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申请表》及《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

五、考核流程

(一)申报。中心(站)按照运营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每年向所在镇街提交《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申请表》,镇街结合辖区内中心(站)运营工作实际对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区民政局。

(二)审核。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中心(站)运营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评估,结合申报资料及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检查情况,形成考评得分并公布。考核分数可于一周内申请复核,并于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该季度最终考核分数。中心(站)运营单位每年根据区民政局统一安排,及时向所在镇街提交《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镇街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统一交于区民政局。

(三)发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核算中心(站)补贴金额,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补贴明细表,直接拨付至相关镇街,相关镇街及时拨付至运营单位。

六、其他事项

(一)公营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考核及发放仍按照《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实施办法》(铜民发〔201470号)实施。

(二)公营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费用根据后续文件细则实施。

(三)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解释。

附件:1.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申请表

2.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

3.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考核表

4.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考核表

5.铜梁区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协议(参考样本)


附件1

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申请表

(起始时间:         季度)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机构地址


运营单位


辖区人口(人)


辖区老人(人)


建筑面积(㎡)


床位数(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机构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经自查合格,特申请纳入运营补贴考核。本机构保证开展活动及佐证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运营机构、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


机构地址


运营单位


面积(㎡)


床位数(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


本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月数

个月

申请运营补助金额(万元)


本机构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经自查合格,特申请运营补贴。本机构保证开展活动及佐证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评估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运营机构、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考核表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名称: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中心自评得分

镇街初审得分

区民政局(第三方机构)审核得分

服务场地建设

10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有8服务功能区,缺1项扣2分。




设施设备配置

10

服务功能区施设备齐全得10,缺1项扣1分。




服务队伍建设

10

养老服务中心有不少于2名养老服务专(兼)职人员,收住老人的中心应按相关标准配备照护人员,缺1人扣2分。




老人资料建档

20

完成6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失能老人、低保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能老人、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中12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及享受2次及以上养老服务的一般社会老人。建档率每缺10%5分。




综合文娱活动项目开展

20

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健康讲座、健康体检、健身康复、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音乐、舞蹈、书画、艺术等文娱活动项目服务。每季度开展活动形式不应低于2类,活动次数不应低于3次。形式每缺1类扣5分,次数每缺1次扣3分,扣分叠加。




服务内容开展

5

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未开展服务记扣5分,记录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3




10

每季度开展面向全体老人的集体活动1次及以上。未开展活动扣10分,相关资料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5




5

每季度对辖区留守老人开展30人次及以上门服务,每少1次扣0.2




10

每季度开展自选拓展服务3次及以上,每少1扣5分,相关资料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2分。




合 计

100





申请单位(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机构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单位、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铜梁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考核表

社区养老服务名称: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中心自评得分

镇街初审得分

区民政局(第三方机构)审核得分

服务场地建设

10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有4服务功能区,缺1项扣3分。




设施设备配置

10

服务功能区施设备齐全得10,缺1项扣1分。




服务队伍建设

10

有不少于1名养老服务专(兼)职人员,缺1人扣10分。




老人资料建档

20

完成6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失能老人、低保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能老人、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中12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及享受2次及以上养老服务的一般社会老人。建档率每缺10%5分。




综合文娱活动项目开展

20

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健康讲座、健康体检、健身康复、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音乐、舞蹈、书画、艺术等文娱活动项目服务。每季度开展活动形式不应低于2类,活动次数不应低于3次。形式每缺1类扣5分,次数每缺1次扣3分,扣分叠加。




服务内容开展

5

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未开展服务记扣5分,记录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3




10

每季度开展面向全体老人的集体活动1次及以上。未开展活动扣10分,相关资料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5




5

每季度对辖区留守老人开展30次及以上门服务,每少1次扣0.2




10

每季度开展自选拓展服务3次及以上,每少1扣4分,相关资料不全按具体情形扣0.5-2分。




合 计

100





申请单位(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机构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份。社区养老服务运营单位、村(社区)、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5

铜梁区_______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社会化运营协议(参考样本)

甲方:重庆市铜梁区________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文件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甲方同意由乙方建设并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乙方拟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不低于_____㎡,该中心建设项目属于《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项目。

二、经营形式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乙方投资依法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协议期限

20_______日起至 20_______日止,共___年(不低于10年)。

四、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协议后___日内向甲方提供___万元的运营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

五、特别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

(二)乙方应于20_______日前投入运营,开展养老服务,运营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三)乙方需连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老服务站。

(四)当该项目达到《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市级示范中心标准要求时,甲方协助乙方积极争取市、区两级相关补助资金并据实奖补给乙方。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同铜梁区民政局负责督促乙方提升服务水平,甲方、区民政局采取每年定期、不定期方式,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乙方应当予以整改。

2.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政策调整或遇不可抗力,甲方可提前解除协议,但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妥善安置托管老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资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不得超出养老服务范围运营,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应当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以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协议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

3.乙方承担运营期间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4.乙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及《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用工,并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5.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6.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担本区或镇(街道)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满足辖区内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种需求。

7.及时向甲方报告重大情况。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除本协议特别说明的情况之外),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2.在乙方运营期间,此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任一方均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3)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1.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导致项目无法运营,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乙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经营最低期限约定(包括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4小条各项约定单方解除协议),除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下列约定比例向甲方返还已取得的建设补贴: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全部返还;经营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两年的,返还70%;经营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不满三年的,返还50%;经营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不满四年的返还30%;经营期限四年以上(含四年)不满五年的返还15%

十二、附则

1.双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在诉讼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

2.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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