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养老管理)

发布日期:2023-08-07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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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养老管理)
序号 范围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1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下的,拒不退还,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上6倍以下的,拒不退还,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处违法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6倍以上的,拒不退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从重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处违法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暂停、终止服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终止服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1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1次,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2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2次,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2次以上,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2次以上,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较轻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严重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较轻 涉及人数5人以下;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一般 涉及人数5人以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较轻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3项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3项以下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3项以上5项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5项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较轻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一般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1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较轻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一般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较轻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严重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较轻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般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身体较轻伤害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养老管理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较轻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一般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较小不良后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涉嫌骗取国家有关补助政策或资金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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