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我区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增效赋能、减负惠民解决我区老年人基本养老等社会问题的一件好事实事。为便于社会各界广泛知晓《铜梁区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据统计,我区现有60岁及以上人口21.8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26.25%,居全市前列,其中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基本民生保障中的难点堵点,虽然农村地区普遍建有公办敬老院,但大部分收住对象仅限于特困供养老人,同时受居家养老等传统观念影响,部分特困供养老人并不愿入住敬老院,而部分经济困难老年群体又有入住敬老院需求和意愿,却因政策、收费等因素导致被“拒之门外”,造成敬老院床位闲置现象。为此,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围绕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经与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会商,起草了《方案》。
二、文件制定依据。《方案》主要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托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等规定制定。
三、文件制定过程。《方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及区人大社会委办、区政协社法委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各镇街等有关单位建议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审核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由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四部门联合行文印发,并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托养对象、费用及程序和工作要求三方面的内容。
(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到2027年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75%,2029年入住率达85%,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高。
(二)托养对象、费用及程序。
1.经济困难人员。
(1)托养条件。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无精神病、传染病,且符合下列①或②项的铜梁户籍人员。①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②贫困重度残疾人员,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的城乡低保对象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
(2)托养费用。①膳食费:原则上按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膳食费标准据实缴纳;②床位费、护理费:免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期间床位费和护理费,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③其他费用:在托养期间就医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个人需求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入住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村居申报、镇(街)审批、区备案”的程序办理。
2.社会老年人。
(1)托养条件。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无精神病、传染病;年满6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老年人,老年优待抚恤对象,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2)托养费用。①膳食费:原则上按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膳食费标准据实缴纳;②床位费、护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文规定);③其他费用:在托养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就医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个人需求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入住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机构审核、镇(街)审批”的程序办理。
3.特定托养人员。居住在我区的四川省眉山市、遂宁市户籍老年人按前款1、2项要求,纳入前款1、2项托养保障范围。
(三)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抓好工作落实的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