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养老服务相关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区民政局草拟了《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邮件等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4年2月4日
联系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 铜梁区南城街道民福街84号
电子邮箱: 1390233637@qq.com
联系电话:023-45673206、19112325954
附件: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遴选、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由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中从事养老服务理论政策研究和实务工作人员,以及老年人服务与管理领域专业人才等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二)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标准、质量监管、人才培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心理健康、老年人社会工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养老服务领域有深厚的研究积累或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3年以上,且所在单位(机构)社会信誉良好,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
(四)身体健康,有充沛的精力和充裕的时间参加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三)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供身份证、专业技术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近期免冠照片、申报表等材料,向铜梁区民政局申报。
铜梁区民政局对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专家库成员人选。对入选专家库的人员,颁发《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聘任书》。
第七条 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后,根据专家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故不再符合聘任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研究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八条 专家库及其成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养老服务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
(二)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等级评定及课题调研等活动;
(三)对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对策,为有需求的养老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为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状况的年度分析评估或项目分析评估提供意见;
(五)承接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课题研究及其他委托事项;
(六)为养老服务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授课、指导服务;
(七)协助区民政局完成其他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家组活动及相关会议;参加各类养老服务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参加相关考察学习及专题培训等活动,列席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工作会议;优先获得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研究资料和相关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参与政府养老政策的制定和绩效评估;
(二)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铜梁区民政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四)接受区民政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可根据入选专家的专业类别或专长领域等,设置运营管理、设施建设、质量监管、人才培养等若干个专业组;也可根据重点工作、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等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相关项目工作组。
我区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工作需聘请专家时,可委托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在开展工作时,遇到与利益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利益相关方认为专家库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也可提出回避申请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专家库成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区民政局裁定。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以“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其中,以区民政局名义组织的,支付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民政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解聘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赔偿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以“铜梁区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的;
(三)工作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因前款原因被解聘的,铜梁区民政局不再聘任其作为专家库成员,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铜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