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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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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关于《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关于《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发挥公办养老机构职能,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供给,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邮件等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424

联系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 铜梁区南城街道民福街84

电子邮箱: 1390233637@qq.com

联系电话: 023-4567320619112325954


附件: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24124日  


附件


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

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2年统计数据显示,铜梁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26.08%,居全市第三,其中近八成分布在农村地区。近年来,我区在农村地区相继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公办养老机构,但入住率偏低,部分床位闲置。为充分盘活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资源,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关于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决定在满足政府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服务。

一、总的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实现从建得好向管得好转变,管得好向过得好转变,真正把我区敬老院建设成老年人满意的样子为目标,按代养一个人、幸福一家人、解放一群人的工作思路,聚焦老年人家庭面临的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护等困难,在保证辖区内特困老人应收尽收、贫困重度残疾人需托尽托的前提下,将富余床位向留守、空巢等社会老人适度有偿开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社会老人基本养老需求有需必应,最大化释放公办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效能。

二、代养对象

(一)无偿代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辖区范围内,60岁以上老年人;

2.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3.经评估无(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的,或经评估法定监护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低保家庭、脱贫户、监测户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

4.无传染病、精神病。

(二)有偿代养对象:自愿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无传染病、精神病,年满6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代养经评估法定监护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优待抚恤家庭成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优先代养经评估其他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社会老年人。

三、代养费用

代养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若政策有变更则按新政策执行。

(一)无偿代养对象

1.生活费标准的确定:基本生活费需按当年特困供养金的65%缴纳,用入住对象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2.护理费、床位费标准的确定:免收护理费和床位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机构运行经费,按《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铜梁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铜民发〔202070号,以下简称铜民发〔202070号文件)规定,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3.其他费用:在代养期间就医住院产生的医疗及其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区财政不承担任何人或机构主动为其垫付的超过政策规定的部分。

(二)有偿代养对象

1.生活费标准的确定: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年特困供养金标准的65%缴纳。

2.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按不低于当年度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和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参照《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关于调整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铜民发〔201953号)测算缴纳,即:入住对象缴纳护理费用=对应特困人员护理等级标准(自理50//月、半失能200//月、全失能300//月)+核定工资标准2900//÷入住对象护理等级应配工作人员数(自理10人、半失能6人、全失能3人,如:半失能人员缴纳护理费用=200+2900÷6≈683元。现行标准为:自理340//月,半失能683//月,全失能1267//月。

3.床位费标准的确定: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94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201849号)运行经费标准测算,即:床位费=房屋主体结构投入(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600÷备案床位数+设施设备投入÷180÷备案床位数+当年特困供养金标准×0.15;或者床位费=房屋主体结构投入(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360÷备案床位数+设施设备投入÷180÷备案床位数+当年特困供养金标准×0.15

4.其他费用: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就医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四、入院评估

对申请进入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的社会老人需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护理等级并作为收费依据。

(一)身份鉴定:对无偿代养对象身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法定监护照料护理义务人及法定义务人监护照料护理能力进行评估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代养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二)健康评估:申请入住须进行健康体检或提供近一个月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单据,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化验肝功、血常规、尿常规、透视、胸片、心电图、B超等,不得收住超出养老机构照护能力的老年人,严禁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等传染病患者入院。同时,申请人应不在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群管理信息系统库和重庆智慧疾控云平台-社会渝悦精神卫生库内。

(三)能力评定:应当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评估相关工作可参照《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铜民发〔201982号)要求执行。

五、代养程序

(一)无偿代养对象:由入住对象或其法定义务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个人申请、村居申报、镇街审批、区备案”的程序,参照铜民发〔20207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偿代养对象:遵循自愿原则,由入住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义务人向自愿入住机构所在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申请,参照一般养老院入(出)院流程办理(详见附件)。

六、代养管理

(一)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对独立原则,对供养老人与代养老人、自理老人与失能老人等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以公办养老机构代养成本为基础,综合考量服务质量、社会老人承受能力、机构公益属性等因素,明确代养服务收费原则上不低于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照护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合理测算后,并报送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代养机构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入住老人和社会的监督。

(二)配齐工作人员。在不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原有工作人员劳动强度的前提下,依据“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配备标准为新增代养社会老人补足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院长和工作人员要秉持年轻化、专业化、有知识、有活力人才队伍要求,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我区原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个人待遇要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

(三)代养床位分配。代养机构不得在入住率达到或超过90%时新接收社会老人。在满足本辖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按不少于床位总数的10%预留特困人员兜底保障机动床位,其他剩余床位可适度向社会老人开放,投用社会老人代养床位需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代养床位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且收住铜梁户籍社会老年人数占全部收养社会老人数的50%以上,可参照铜民发〔202188号申请运营补贴。

(四)严格合同约定。实施代养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参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合同(范本)》与入住老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书,服务协议书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方式及就医管理、风险管控、纠纷处理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提供服务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服务费用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生活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个性化服务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需调整服务收费的,严格定价程序,在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应当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原则上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并设置相应的调价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六)代养经费使用。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社会老人所收费用按现行特困人员上级补助标准金额交养老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补贴特困供养对象生活;余下部分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机构管理服务、运营维护等条件和发放工作人员薪酬,仍有节约由院民大会讨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决定使用用途。代养经费确定用途后需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七)强化财务管理。对实施代养的公办养老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财政所专人,专账核算代养经费收、支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尤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拨付的兜底保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社会老人代养所需费用,代养所需运营经费从收取的代养服务费中支付。代养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及时、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定期与所属财政办对账。代养机构要实行财务公开,规范财务透明,定期在院内公开公示,接受院民监督,做到阳光操作。

(八)严格代养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各项代养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积极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七、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要切实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和调整情况,充分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查、履约承诺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信用监管,共享养老服务信息。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抄告价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附件:1.社会老人入住养老院流程图

2.社会老人离院流程图


附件1

社会老人入住养老院流程图


附件2

社会老人离院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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