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民生服务办公室:
为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切实加强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按照工作要求,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决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民政部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求,紧盯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改,按照“全覆盖、消隐患、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目标,全面排查和整治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取缔一批违法机构,培育一批安全明白人,全面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能力,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5月底。
二、检查重点
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隐患。区民政局通过聘请专家的形式,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覆盖、无盲区”排查,并建立隐患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各养老机构明确整改责任。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二)坚决消除风险。针对容易引发火灾、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危险源,采取“六个严禁”措施:严禁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和活动用房吸烟;严禁使用明火、蚊香和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违规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未经审批违章动火动焊。
(三)强力整治隐患。针对隐患清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责令限期销号。对重大隐患问题,由区消防救援局依法提请区安委办挂牌督办;对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缔;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关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按照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责任,主动联系机构所在镇(街道)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燃气安全隐患等,及时抄告住建、经信等部门。加强问题汇总、会商、研判、调度等临时机制,强化信息互通,确保落地落实。
(三)强化保障支撑。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清单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铜梁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22日
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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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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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责任落实 |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有关岗位具体安全职责; 2.服务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熟知自身安全职责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 3.是否根据机构实际制定实施消防、食品、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日、周、月”排查制度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5.是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是否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8.是否按照“一院一策”要求编制机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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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防火 |
1.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检查频次每月不应少于1次,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2.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频率每2小时不应少于1次,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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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
1.主疏散通道是否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2.疏散指示标识是否正常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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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安全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3.常闭式疏散门应能正常自动关闭; 4.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有“安全出口”警示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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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1.疏散通道和楼梯间是否设置应急照明; 2.应急照明是否能正常工作,且连续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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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 |
1.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 2.易燃品场所是否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的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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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1.是否设置喷淋系统; 2.灭火器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期使用(新购入灭火器初次检验为5年); 3.消火栓是否有水压,且水带、水枪齐全; 4.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点检; 5.消防器材是否被圈占、遮挡; 6.机构应定期委托第三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消防设施器材全面检测,检测频率每年不应 少于1次,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7.应急疏散箱内物资是否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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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控制室 |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均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每日检查,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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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 |
用电安全 |
1.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老人房间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等问题; 2.三孔插座是否配备接地线; 3.直敷线是否采用护套线或进行穿管防护; 4.配电箱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5.厨房清洗池等潮湿场所用电插座是否使用防潮型插座; 6.配电箱箱门和箱体是否进行等电位跨接; 7.电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 8.应制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时按“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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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安全 |
1.移动电器的使用,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地线,其插座供电开关必须带漏电保护功能; 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应不少于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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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安全 |
燃气安全 |
1.厨房用气场所应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器,且燃气管道设置自动切断阀并与报警器联锁,自动切断阀应定期检查; 2.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每年是否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厨房烟道是否定期清洗,并保留记录; 4.厨房操作间是否配置灭火毯; 5.大锅灶是否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天然气探头距顶部下方30cm范围); 7.厨房燃气管道预留接口是否使用专用堵头进行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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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
1.从事餐饮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证健康证上岗; 2.厨房和餐厅应采取有效的除五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措施; 3.肉类食品是否有检疫证明;生、熟食物是否分开; 4.采购的食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非农户自产); 5.食品是否分类、分架、离地、离墙; 6.食物应按要求留样保存(不应少于125g、留样时间不应少于48h),并填写留样记录; 7.厨房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厨房操作人员是否规范着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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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厨房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墙上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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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安全 |
1.机械设备运转部位是否有完好可靠的防护装置; 2.每台设备应有单独控制的开关,控制回路是否安装漏电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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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化粪池 |
1.化粪池周围以及井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作业安全告知牌; 2.化粪池责任单位是否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3.化粪池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是否在安全范围内; 4.化粪池是否安装有通气管,是否存在堵塞现象; 5.是否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化粪池清掏作业; 6.化粪池区域是否存在占压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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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1.是否聘请专业公司特种设备进行维保工作,签订正式协议,完善工作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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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 |
1.设备定期保养、维修、运行记录并有部门负责人抽查签字; 2.是否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配电室内是否堆放闲置无关物品; 4.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是否正常; 5.消防设施(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是否正常有效; 6.专用工器具是否配置齐全、是否定期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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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 |
1.发电机房储油间储油罐通是否进行接地; 2.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使用防爆电器、是否有通气管和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柴油发电机机房用于燃料供给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柴油发电机是否定期试运行记录; 5.柴油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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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 与水箱 |
1.供水泵、稳压泵、消防泵、喷淋泵运行是否良好; 2.消防泵出水水压、立管水压、最不利点水压是否正常; 3.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4.设备定期保养、运行、维修记录,并有部门负责人抽查签字; 5.消防泵房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是否正常; 6.泵房阀门是否悬挂常开、常闭标识; 7.消防水池储水量达到规定水位,补水管道阀门保持常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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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用房 |
1.厨房应采取有效的除五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措施; 2.厨房和餐厅应使用必要的防滑措施; 3.洗衣房的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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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车库需设立防排烟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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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站、用氧部位 |
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是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是否分开存放。氧气灌装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3.氧气瓶存放场所是否堆放其他物品,不应与一切油脂接触; 4.病房内氧气瓶是否及时更换,不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是否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及时修复或更换; 5.高压氧舱排氧口是否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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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养老) |
场所通用要求 |
1.生活用房中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2.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3.建筑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应设置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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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 |
1.居室内设有开敞式阳台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2.供失智老年人居住的居室阳台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3.居室的外窗应采取限制窗户开启范围的防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开启范围; 4.居室居住设施应无尖角突出部分,并配置必要防护装置; 5.居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在合适位置安装安全扶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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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区域 |
1.公共走廊、过厅、楼梯梯段、公共卫生间、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公共浴室等处应设置扶手,扶手应安装牢固,宜保持连续; 2.楼梯梯段、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应在两侧均设置连续扶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