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校)。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及下达资金。区教委负责组织各学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学校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 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铜梁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生·年,二档2500元/生·年,三档1800元/生·年。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其余受助学生档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二档和三档标准内确定,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免学费。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铜梁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家庭(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上述免学费政策对象,如有类型交叉,不重复享受。
公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本区同类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三)免教科书费。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铜梁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免教科书费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若上级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同时递交有关印证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认定。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铜梁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访问等方式,通过班级初审、认定工作组审核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政策要求确定学生享受的资助项目类型。
(三)结果公示。各学校将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及质疑工作,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
(四)报备核查。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学校。核查结果影响认定结果的,学校应在校内补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资金拨付及发放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及资金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且不得发放现金。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免学费、免教科书。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提供的资助人数及资金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免学费、免教科书原则上按学期拨付补助资金。若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不享受以上资助补助并全额退回。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区财政、区教委于每年年末根据实际人数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和区教委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区教委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将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应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财务管理。应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 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民办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财〔2020〕1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