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免住宿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及下达资金。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各学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学校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铜梁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30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其他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免学费。对铜梁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三)免住宿费。对在铜梁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为500元/生·年,资助年限为2.5年。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低于500元的,按核定标准补助。
免住宿费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免教科书费。对在铜梁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家庭(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他资助。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成绩表现主要依据综合排名,没有综合排名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并突出技能导向。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校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突出表现,在区(县)级及以上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被区(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机上和入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升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省级遴选及以上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参加上述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同时递交有关印证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认定。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铜梁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访问等方式,通过班级初审、认定工作组审核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政策要求确定学生享受的资助项目类型。
(三)结果公示。各学校将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及质疑工作,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
(四)报备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区教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学校。核查结果影响认定结果的,学校应在校内补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区教委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及发放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及资金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采取按月发放与按学期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资助人数及资金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原则上按学期拨付补助资金。若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不享受以上资助补助并由学校全额退回。
(三)国家奖学金。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获奖人数及资金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国家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区财政、区教委于每年年末根据实际人数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和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应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学校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各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财务管理。应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财〔2020〕1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