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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009334154B/2022-00116
  • 铜经信发〔2022〕41号
  • 质量监督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
  • 2022-09-01
  • 2022-09-02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秋季食盐执法检查的通知



铜经信202241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2秋季食执法检查的通


镇街经发办,有关企业:

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切实维护我区食盐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强化食盐供应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开展2022年秋季食盐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910

二、检查对象

全区开展食盐经营活动的定点批发企业(含分公司);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含镇集贸市场)、零售商户;机关、学校、企业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经营者等。

三、检查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销售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我市的相关标准;检查入渝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是否以本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批发食盐行为;检查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是否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市经济信息委,数据是否真实;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等。

)食盐零售单位、企事业单位和餐饮企业检查单位企业购进食盐时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是否索要合法有效的票,票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是否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碘含量标准的食盐;是否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市经济信息委公布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网点除外);是否销售大包装食盐或者散盐;是否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等。

)电子商务平台食盐经营者。检查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销售经营者的资质,是否定期核验更新;平台食盐经营者是否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购买者当地碘含量标准的要求;平台销售非碘盐是否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销售单位等。

)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有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凭证,票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用盐等。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执法检查对维护本辖区食盐供应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我委将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各镇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开展联合执法各镇街经发办要加强与本辖区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食盐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强化行刑衔接,检查中如发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保持对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强化舆论引导。搞好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做好《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执法检查,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舆论高压态势,增强食盐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意识。

(四)严格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程序,严谨办案,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提高执法文书质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五)及时报送信息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总结执法检查的好经验,并形成工作简报(可配相关图片)及时上传我委安全科。同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附件于115日前报送区经济信息委安全科(报送邮箱415208199@qq.com,联系人:马老师,电话:15922720796)。


附件:2022年秋季食盐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9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秋季食盐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事项

数量

食盐生产企业(家)


食盐批发企业(家)


商场超市(家)


农贸市场(家)


零售商户(户)


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家)


餐饮企业(个)


食品加工用盐企业(个)


销售食盐电子商务平台(个)


电子商务平台食盐经营者(家)


发放宣传资料(份)


出动人员(人次)


出动车辆(台次)


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立案(件)


结案(件)


移交(件)


查获盐产品(吨)


没收盐产品(吨)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总计金额(万元)


没收其他违法物品(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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