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经信函〔2023〕28号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复函
谭鹏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力公司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的建议》(第20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关于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电天数收取的问题,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2022年实施有序用电是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工业企业有序用电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委运行〔2022〕30号)文件精神,文件内未对基本电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我委和区供电公司亦收集到广大企业的反映,并将问题梳理后向市里作了反映。
电价政策的制定,是国家层面的统筹考虑,区级相关部门,只能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既不能擅自提高,也不能擅自降低或减免电价执行标准。我委将持续关注国家、市级政策,有变化及时通知广大用电企业。
此复函已经区经信委主任陈瑜同志审签。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