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11500224009334154B/2023-00095
  • 铜经信罚决字[2023]第07号
  • 工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经济信息委
  • 铜经信罚决字[2023]第07号
  • 2023-09-25
  • 2023-09-25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经信罚决字[2023]第07号)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经信罚决字[2023]07

当事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2756512P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

经调查,你(单位)  在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塘路1号施工存在毁损燃气管道的 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9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