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权利人的声明在网站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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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声明人 |
声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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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芬 |
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水碾村*组 |
渝(2024)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07****号 |
黄*芬 |
2026年4月3日 |
发布机构: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