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 周*胜(已去世) 保管不善,将 6-**,6-**** 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书遗失(灭失),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灭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未参与宅基地复垦,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遗失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波、周*勇
2026年 3 月 13 日
因权利人 周*胜(已去世) 保管不善,将 6-**,6-**** 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书遗失(灭失),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灭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未参与宅基地复垦,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遗失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波、周*勇
2026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