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文(户)保管不善,将1996年取得的:证号7**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灭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未参与宅基地复垦,且房屋至今未垮塌灭失,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遗失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文、刘*君
2025年12月2日
因高*文(户)保管不善,将1996年取得的:证号7**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灭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未参与宅基地复垦,且房屋至今未垮塌灭失,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遗失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文、刘*君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