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已死亡)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3-***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海
2025年 12月3日
刘*贵(已死亡)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3-***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海
2025年 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