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按照《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 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2 号)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
渝发改收费[2021]837号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开垦费分为基准价和粮食产能价,基准价按耕地类型分别测算,旱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旱地产出率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水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水田产出率和水田稀缺性两个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粮食产能价格以整治后耕地质量达到正常生产能力所需成本为测算依据。 |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 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2 号)、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
|
| 2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 |
出让前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宗地出让底价。 参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政府部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 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区税务局执收 |
| 3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划拨土地价款 | 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58.75万元/亩,蒲吕街道、旧县街道55.3万元/亩,庆隆镇53.54万元/亩,石鱼镇53.32.万元/亩,安居镇、大庙镇51.74万元/亩,虎峰镇、平滩镇、侣俸镇、永嘉镇、少云镇51.14万元/亩,其余镇50.72万元/亩。通过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划拨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划拨权益价款:收回、收购成本高于征收标准的,按收回、收购成本缴纳权益价款;收回、收购成本低于征收标准的,按征收标准缴纳权益价款。 | 政府部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拨土地价款征收标准的批复》(铜府〔2022〕177号) | 区税务局执收 |
| 4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地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1.增加建筑面积补缴价款 2.其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形补缴价款 |
参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政府部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 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区税务局执收 |
| 5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地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1.划拨土地转出让补缴地价款 2.划拨土地转让征收土地收益金 3.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金 |
参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政府部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 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6〕138号) | 区税务局执收 |
| 6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区税务局执收 |
| 7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法占地罚款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罚款 | 每平方米100元-1000元罚款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规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收费上缴市财政局 |
| 8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 事业单位 | 越界采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罚款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规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收费上缴市财政局 |
| 9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城乡规划设计室 | 事业单位 | 测绘费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不动产与界线测绘 | 一、房屋面积测绘: 1.住宅,0.2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2.非住宅,0.3元/平方米-1.5元/平方;3.房产内业分户73.8元/户。 二、地籍测绘: 1.4000平方米以上按0.191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以下738元/宗;2.自建房0.6元/平方米;3.拔地测量,477元/点。 |
市场调节价 | 渝价[2000]368号 | |
| 10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城乡规划设计室 | 事业单位 | 测绘费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工程测量 | 1.地形图测量,30亩及以下,2594元/件;30亩以上,100元/亩;2.建筑规划放线,按3278/幢;3.控制点,500元/个;4.基础竣工,2594元/幢;5.规划竣工核实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绿化竣工测量。消防竣工测量,分项按照0.5元/平方米收费;6.竣工地形图测量,2594元/幢;7.管线测量6000元/千米。 8.土石方测量,30亩及以下,2594元/件;30亩以上,100元/亩。 | 市场调节价 | 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 |
| 11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企业个人账户 | 政府部门及企业 | 预存土地复垦费 | 履约保证金 | 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按方案中的动态投资预存;大型畜禽养殖场以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按1.2万元/亩预存 | 政府制定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 | 缴存至企业专户,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监管,专款专用。 |
| 12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出让 |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收取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区税务局征收 |
| 13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登记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国务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区税务局征收 |
| 14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企业个人账户 | 政府部门及企业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矿山生态修复 |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5号)要求计提 | 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5号) | 缴存至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监管,专款专用。 |
| 15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土地整理项目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
| 16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土地整理项目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 于解决农民 工问题的若 干意见》(国 发〔2006〕5 号) 《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解 决企业工资 拖欠问题部 际联席会议 关于推进企 业解决工资 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 的 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 金 的 通知》(国办 〔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 令 第724 号) |
|
| 17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土地整理项目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 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清 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 证 金 的 通 知》(国办 发〔2016〕 49 号) 住房城乡建 设部、财政 部《关于印 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 通知》建质 〔2017〕138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