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川1502执恢224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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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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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9房地证2015字第3***8号 |
杨* |
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号(壹號公馆)*幢**-*号 |
公告单位: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 9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