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1幢 重庆市铜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3-45670980、023-456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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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房地产权证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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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原铜梁县巴川镇塔山东街**号*幢*-*-* |
房地产权证209字第04****号 |
金*英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 年 4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