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阳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渝2022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64****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阳
2025年 2月28日
黄*阳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渝2022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64****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阳
2025年 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