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27号
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新华村11组2019年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地块(铜设施用地〔2019〕第39号)存在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途联合认定表》1份;
3、《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苗木种植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途联合认定佐证资料》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及非农设施现场勘测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5年9月 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鉴于该占地符合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平滩镇新华村11组集体土地364.87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铜梁区平滩镇新华村11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非农设施398.88平方米。
三、处重庆锦阳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364.87平方米罚款(按1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捌圆柒角整(¥3648.7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8日
(联系人:李董,电话:189963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