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铜梁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重庆市铜梁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铜梁区行政区域内村、组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房屋补偿款、异地调整入涉及拆旧建新的投入资金等费用。
土地开发支出,是指国家征收的土地平整费、土地交易税费、土地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2019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界定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收益计算方法
(一)农村集体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一次性获得的收益计算:属于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扣除土地平整费、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国家相应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属于调整入市的,需扣除复垦地块的土地综合整治成本、拆旧建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国家相应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土地综合整治成本应如实反映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成员认可。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租赁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是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及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每亩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铜梁区现有征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转账管理和“村财镇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生效。
分配方案应当包含: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净收益部分的30%(扣除公益金),可用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民生、发展二三产业等。2.剩余部分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
入市收益不得用于投资投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资金均由区财政局拨入该村组专账账户管理,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一条 入市收益使用分配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进行分配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镇(街道)初审、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第四章 加强监管与指导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
第十三条 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切实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督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镇(街道)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财政、农业和纪检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及时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土地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产业培育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底止。试行期间,如国家和重庆市出台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