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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000MB16772678/2025-02585
  • 其他
  • 公告公示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5-12-16
  • 2025-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33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228196903053926)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珠玉村2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4月擅自租用铜梁区平滩镇珠玉村2组村民的承包土地开办生产经营企业,占用集体土地1084.06平方米,其中建彩钢棚430.18平方米。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TKC—WF-2025(022)》1份;

3、刘*明、王*、严*云调查询问笔录3份;

4、《营业执照》及张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租用土地《协议》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第33号,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铜梁区平滩镇珠玉村2组集体土地1084.06平米,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彩钢棚430.18平方米及其它设施设备,清除堆放的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绪明水泥管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084.06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捌拾壹圆贰角整(¥21681.2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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