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玺龙机械租赁部:
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铜梁区高新区O04-3/01地块(爱玛项目)超富余砂石出让合同约定标高+298.00m以下开挖砂岩资源,我局委托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绘,并出具了《重庆高新区O04-301地块平场工程动用砂石资源量核查及价值估算报告》。经测算,你单位超深开挖砂岩资源1245立方米(2988吨)价值为68475元,目前相关砂石资源均堆放在作业现场。
通过专家评审该估算结果正确,估算价格的依据和来源可信。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的文件要求,你单位的行为涉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重庆高新区O04-301地块平场工程动用砂石资源量核查及价值估算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要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超富余砂石出让合同约定标高+298.00m以下开挖的砂岩资源1245立方米(2988吨)。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9日
(联系人:王江 裴革昌;电话:023-45630356)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字〔202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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