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西快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南城街道、东城街道、庆隆镇国有土地共计102194.11平方米动工修建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现场照片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董*伟和魏*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关于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项目施工建设进度的情况说明》1份;
6.《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建设用地项目(铜梁段国有地)勘测定界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36号,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铜梁区南城街道、东城街道、庆隆镇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102194.11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