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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公告公示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3-05-18
  • 2023-06-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14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新仓库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45959671W

法定代表人:赵*玲,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新*村*社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6月擅自占用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8组3700.72平方米集体耕地开办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4.赵*玲、李*友调查询问笔录2份;

5.《重庆市铜梁区新仓库加油站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勘测记录各1份。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14号,你公司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新仓库加油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8组集体土地3700.72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448.8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新仓库加油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3700.72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零柒圆整(¥37007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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