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函〔2025〕129号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
区政协第十一届六次会议第150号提案的复函
夏向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保障市民出行的建议》(第15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严把注册登记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之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铜梁辖区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不出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咨询、投诉。
二、严格执行称重标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之规定,铜梁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是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和总队车管所规定,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时,需核查整备质量是否在允许±10kg的误差范围内,如整备质量未在误差范围内,车辆查验不合格,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故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需全部称重(整备质量)。
三、规范开展服务站授权业务。根据《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销售企业类服务站的业务协办范围: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网络预约出租)、轻型多用途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和两轮摩托车的注册登记”以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总队车管所负责解释”之规定,车驾管服务站的业务协办范围无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故铜梁车管所无法将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授权给车驾管服务站,只能由铜梁车管所办理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肖洪波审定,由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李祥华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我们及区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2025年8月26日
(联系人:龚印,联系电话:45697608,邮政编码:4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