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铜发改委函〔2022〕号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复函
孙玉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第115号)收悉。根据部门职能职责,您提出的第一个建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回复,第2-4项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回复。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及备案程序
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印发了《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铜发改委〔2018〕891号),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各类物业(含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超过《服务等级标准》且达到《超等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前,在《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超过《服务等级标准》且达到《超等级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方案和收费标准报区国土房管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职能划归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发展改革委。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重庆市铜梁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将《重庆市铜梁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报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划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对前期物业服务是否“质价相符”的监管
前期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和收费监督职责分属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工作。
此复函已经区发展改革委张勇主任审签。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联系人:汪林,联系电话:18*******69,邮政编码:4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