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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33957088A/2025-00155
  • (铜梁)发改标罚〔2025〕1号
  • 其他;行政事务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
  • 2025-08-29
  • 2025-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发改标罚〔2025〕1

   当事人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5135F                              

    住所(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窑湾路616102             

   法定代表人赵锐                  

案件来源:2025年5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函告本机关,称其实施的“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项目于2025年3月11日开标,2025年3月20日向中标单位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要求30日内签订合同,但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合同。2025年5月7日,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递交了《关于“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放弃中标资格的申请》。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参加“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项目投标,招标人于2025年3月20日确定其为中标人,并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函告招标人,称其未取得银行开具的低价风险保函,申请放弃中标。

2025年5月12日,我委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前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截止2025年6月3日,当事人仍未履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项目情况说明的函》;

2.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项目放弃中标资格的申请》;

3.对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黄本矿的询问笔录;

4.2025年5月12日向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5.对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文涵的询问笔录;

6.重庆汇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调取铜梁区平滩至小林公路改造工程(平滩段)电子招投标系统日志记录的复函》。

案件性质:当事人放弃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2998.848万元)8‰的罚款,即239907.84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玖佰零柒元捌角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01室(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2号,联系电话:64406123)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按财政相关规定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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