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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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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救灾资金申请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向区应急局上报灾情,申请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镇街申请资金文件内容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本辖区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二、生活救助资金标准

(一)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低保户、分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按65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以上的补助27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按800元/户给予补助;低保户、分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按1200/户给予补助。

(五)冬春救助。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造成冬春生活困难标准为180元/人;因灾造成住房倒损造成冬春生活困难标准为每人200元;因灾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造成冬春生活困难标准为每人260元。

    三、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镇街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灾民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二)各镇街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

(三)各镇街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各镇街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救灾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项目按期完成,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各镇街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项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执行情况报送

    各镇街应在每年1130日前,将本镇街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区应急局。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铜财〔2020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docx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110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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