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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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责任科室 |
主要公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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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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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废止规范性文件、其他公文以及起草说明、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反馈、政策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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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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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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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
次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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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治政府建设年报 |
全文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次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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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层政务公开 |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城管执法、垃圾分类、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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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招标、人员招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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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管理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应公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证件吊销公告应当公示。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予公开。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应予公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应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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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督检查 |
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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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应予公开。 应公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卫所、设施所、路灯所、园林所、公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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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要及时充分转载;国务院各部委涉及城市管理行业的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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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应急 |
应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及时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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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统计信息 |
应公开本地区编制的城市管理领域专项规划。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城市管理行业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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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以及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结果。非主干道两侧设置的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以及确定的经营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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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信息 |
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应予公开。 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胸牌号码等基本信息。 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城市管理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44号)、《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第147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6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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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 |
占绿管理,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许可。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25号) |
实时 |
绿化科、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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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 |
重要桥梁隧道的管理,施工单位或设施维护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批准文书。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应予公开。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泊位位置、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8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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