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渝铜梁城违建送公字〔2026〕480号
赵*、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通知书》(渝铜梁城违建立通字〔2026〕480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铜梁城违建调勘通字〔2026〕480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该公告已于2026年 7 月 8 日登载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平台,请你注意查阅。
请你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通知书》(渝铜梁城违建立通字〔2026〕480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铜梁城违建调勘通字〔2026〕480号);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通知书》
2.《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 7 月 8 日
附件1
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立案通知书
渝铜梁城违建立通字〔2026〕480号
赵*、蔡*(5204**********0029、5002**********9159):
你在重庆市铜梁区 南城街道金川大道516号昕晖璟尚**** 修建的 现浇建筑 ,涉嫌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规定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如果你拒绝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本机关有依法开展强制检查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可以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 6 月 22 日
联系电话:45868100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违建执法大队办公室
附件2
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
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
渝铜梁城违建调勘通字〔2026〕480号
赵*、蔡* (5204**********0029、5002**********9159):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个人)在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金川大道516号昕晖璟尚****涉嫌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请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执法文书起5日内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城市管理违建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勘验)。你单位(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违法建设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请携带以下材料:
1.个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单位应当携带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
2.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手续的相关材料。
未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同时,本机关将视为你单位(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 6 月 22 日
联系电话: 45868100
联系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违建执法大队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