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渝(铜梁)城送公字〔2026〕103-1号
汪*岳(身份证号510228********0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因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作出的渝(铜梁)城罚决字〔2026〕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登载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站(www.cqstl.gov.cn)城市综合执法板块,请你注意查阅。
请你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铜梁区东城街道金龙体育馆北门)领取前述渝(铜梁)城罚决字〔2026〕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徐老师、易老师,联系电话45610468。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