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渝(铜梁)城责改决字〔2026〕第103号
汪** :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你承租的铜梁区莲花家园小区5期*****存在转借、转租的违法行为 。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退回铜梁区莲花家园小区5期******公共租赁住房。
2.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机关联系人:徐老师 行政机关电话: 023-45610468
行政机关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北门(铜梁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