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渝(铜梁)城违建送公字〔2024〕493号
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罚决字〔2024〕493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该公告已于2025年 6 月 23 日登载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请你注意查阅。
请你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罚决字〔2024〕493号);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 6 月 23 日
附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铜梁城违建罚决字〔2024〕493号
当事人姓名: 周*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002**********0353
住址:铜梁区南城街道金川大道516号昕晖璟尚****
现查明,你在铜梁区南城街道金川大道516号昕晖璟尚****扩建14.8平方米现浇建筑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一、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二、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照2张;
四、铜梁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的购房网签证明;
五、疑似违法建筑核实表。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铜梁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49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铜梁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49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铜梁区南城街道金川大道516号昕晖璟尚****扩建14.8平方米现浇建筑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房屋售价进行评估,擅自动工扩建面积14.8平方米,按房屋评估售价地上面积8000元/㎡进行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4.8㎡×8000元/㎡=1184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内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联系电话: 023-45868100
联系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内铜梁区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