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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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铜梁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铜府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铜梁区实际,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规范整合铜梁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及地下车库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征,非住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计征。

(二)蒲吕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40元/平方米计征。

(三)旧县街道、安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

(四)其他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

(五)铜梁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生产及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铜梁高新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及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11〕6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13〕96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铜府办〔2014〕 117号)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梁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办〔2015〕63号)同时予以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