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铜梁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为了有效开展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铜梁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前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相关执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通知》。
二、《通知》修订过程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区发改委牵头,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党政网向区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区发改委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办审议确认后予以印发实施。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大部分。
(一)明确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巴川街道范围内住宅及地下车库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征,非住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计征。
(二)蒲吕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40元/平方米计征。
(三)旧县街道、安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
(四)其他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
(五)铜梁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铜梁高新区规划范围外的其他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二)明确征收管理方式。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有政策如:《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建〔2014〕299号)等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附件: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文件申请减免。
(三)统一征收标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11〕6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13〕96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铜府办〔2014〕117号)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于调整铜梁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办〔2015〕63号)同时予以废止。
四、政策查阅途径
通过铜梁区政府网查询。
附件:
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减免政策内容 |
备注 |
1 |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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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 |
七、保障措施(五)加大财政扶持。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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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建〔2014〕299号) |
二、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终止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民防办关于落实兑现主城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10〕483号)规定的“收支两条线”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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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
二、扶持政策(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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