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梁区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
方案》的通知
铜民发〔202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铜梁区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
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有关精神,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益性原则,按“托养一个人、幸福一家人、解放一群人”的工作思路,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辖区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到2027年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75%,2029年入住率达85%,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托养对象、费用及程序
(一)经济困难人员
1.托养条件
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无精神病、传染病,且符合下列(1)或(2)项的铜梁户籍人员:
(1)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贫困重度残疾人员。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的城乡低保对象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
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不纳入以上(1)或(2)项两类人员。
2.托养费用
(1)膳食费:原则上按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膳食费标准据实缴纳。
(2)床位费、护理费:免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期间床位费和护理费,集中照护及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
(3)其他费用:在托养期间就医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就医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人员或其家属自行承担;同时,托养期间入住人员因个人需求产生的费用(如尿不湿等私人用品),由入住人员或其家属自行承担。区级财政资金不承担任何人或机构主动为其垫付的超过政策规定的部分。
3.入住流程
遵循自愿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或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请、村居申报、镇(街)审批、区备案”的程序办理。
(1)申请。由入住人员填写《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表》(附件1),将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体检报告、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一并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表》报送至托养机构,由托养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所有申请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及集中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长期公示(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申请审批结果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月底前,将已完成审批程序的入住人员(包括符合条件人员和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批表复印件(1份)交至区民政局备案。
(二)社会老年人
1.托养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2)无精神病、传染病;
(3)年满6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即前款(一)项经济困难人员以外的其他老年人。
在同等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条件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老年人,老年优待抚恤对象,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即公办养老机构。
2.托养费用
(1)膳食费:原则上按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膳食费标准据实缴纳。
(2)床位费、护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规定,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具体收费价格另行规定)。
(3)其他费用:在托养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就医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因个人需求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入住流程
遵循自愿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机构审核、镇(街)审批、区核查”的程序办理。
(1)申请。由入住老人或监护人填写入院申请表(附件4),将入住老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体检报告、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一并交至入住机构。
(2)审核。由入住机构对入住老人的体检结果、生活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拒绝入住的理由。
(3)审批。由入住机构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审批(附件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做好相关政策解释。
(4)核查。区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程、审批结果进行核查。
(三)特定托养人员
居住在我区的四川省眉山市、遂宁市户籍老年人按前款(一)(二)项要求,纳入前款(一)(二)项托养保障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民政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配合协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托养人员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区民政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民政局健全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机制,规范托养服务收费行为,强化托养床位费、护理费管理。区财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将经济困难人员的集中照护费用纳入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经费保障范围。区国资委要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职责,将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按比例配齐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督促托养机构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要求,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夯实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保障基础。
(三)强化监督管理。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要加强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监督检查,建立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综合监管,督促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抄告价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电子大屏、新闻媒体、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和社会老年人托养服务工作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率,让辖区老人了解政策内容和受益群体的范围,帮助群众全面了解政策、精准掌握政策、及时享受政策。同时,加强先进典型选树,推进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调整后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表
2.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情况公示
3.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结果
通知书
4.社会老年人入院申请表
5.社会老年人入院审批表
附件1
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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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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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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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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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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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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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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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监护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能力评估报告、残疾证等复印件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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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或残疾情况) |
口完全失能 口重度失能 口中度失能 口轻度失能 口能力完好 (口一级残疾 口二级残疾 口三级智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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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认定条件,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 (照护服务机构名称)托养。 □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认定条件,理由:
______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情况公示
按照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审批,以下人员已纳入集中照护并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现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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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失能或残疾程度 |
困难人员类型 (低保人员或易返贫致贫人口) |
户籍地址 |
入住的照护 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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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铜梁区民政局:4567320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______
重庆市铜梁区______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结果
通知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______(申请人姓名)不符合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认定条件。理由是:
经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结果
通知书
______(申请人姓名):
经审查核实,你不符合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认定条件。理由是:
如对审批结果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铜梁区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入住申请审批结果
通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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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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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附件4
社会老年人入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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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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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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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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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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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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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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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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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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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口 离婚口 丧偶口 其他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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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文盲口 略识文字口 能读写口 最高学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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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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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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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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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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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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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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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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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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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与老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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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介绍(现病史用A表示、既往病史用B表示): 口高血压 口脑血管意外 口心肌梗塞 口帕金森氏症 口抑郁倾向 口老年性痴呆 口癫病 口肺气肿 口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口泌尿系统 口糖尿病 口皮肤病 口骨质疏松 口肿瘤 口肢体骨折 口白内障 口青光眼 口弱视 口失视 口听力受损(中) 口听力受损(重) 口失聪 其他疾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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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住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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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2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托养机构分别留存。
附件5
社会老年人入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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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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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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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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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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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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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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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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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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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口 离婚口 丧偶口 其他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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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文盲口 略识文字口 能读会写口 最高学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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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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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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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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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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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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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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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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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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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体检情况核查 |
核查意见:
核查人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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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核查 |
口完全失能 口重度失能 口中度失能 口轻度失能 口能力完好 核查意见:
核查人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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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意见 |
口同意入院 口不同意入院
楼层: 室 号: 床 号: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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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 |||||
注:本表一式2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托养机构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