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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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铜府〔2020〕45号

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括:

巴川街道(袁家社区、和平社区、淮远社区、正街社区、东城社区、东方社区、龙山社区、体育街社区)、东城街道(金龙社区、龙城社区、玉泉社区、晏渡社区、塔山社区、双门社区、长坡社区)、南城街道(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团结社区),面积约27.89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

(一)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二)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淘汰或者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监管职责划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辖区负责制进行监督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放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铜府〔2019〕14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