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强化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67号)精神,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进一步认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体制建设,夯实基础工作,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体系,坚持应急值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的防灾减灾效果,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下降。但是,受极端气候、地震和人为工程活动等因素影响,我县在责任落实、体制机制、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资金投入等方面与严峻的防治形势还不相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0年以来,全县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700多起,造成3人死亡,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
(二)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思想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内容,准确把握《决定》要求,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把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和保障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科学规划,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开创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
二、把握目标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明确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思想。新时期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决定》为行动纲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责任落实、村组(社)齐参与、工作重心下沉的全民防灾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倡技术支撑和科技创新,使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防范意识和防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牢牢把握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基本查清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系统;全力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专家驻守、应急处置、督查督办“五道防线”机制;到2020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四大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防灾责任。成立铜梁县地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国土、安监、应急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镇(街)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应急和救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国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整治,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业经济、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活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民政、公安、卫生、气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和督促工作。
(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实行镇(街)和县级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镇(街)、村组负责制,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三)构建防治工作新格局。全面发动社会团体、个人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驻铜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依靠技术支撑单位、公安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四、全面调查评价,夯实以排查调查和风险评估为主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各镇(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长效机制,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每年由专业地质队伍至少开展1次全面排查,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及时将排查结果、风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集镇以及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排查,对高陡坡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以及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全面排查。
(二)开展全面调查和重点勘查。县政府制订方案、安排资金,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依托,在排查巡查基础上,以镇(街)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实施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调(勘)查项目,逐步在县城、重要集镇和居民聚集区开展环境地质调(勘)查,对威胁城(集)镇、学校、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的重大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加强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市政、水利、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合作,逐步推进县城规划区城市地质调查工作,逐步解决因城市地质环境容量不足造成的地质灾害问题。
(三)推进风险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以地质灾害排查和全面调查为基础,结合自然、经济、社会等属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等定级,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地质灾害数据库,建成以监测预警、预测预报、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地质环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构建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快速联动。
五、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以群测群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一)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各镇(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建立专项制度,安排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责任明确、队伍稳定、手段先进、预警及时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以镇(街)为责任主体,健全县、镇(街)、村组(居委会)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体系;完善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手段,强化专家会商、国有地勘队伍驻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指导的技术支撑体系,在镇(街)设立地质灾害专管员;加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实现设备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共研和会商互通,增强监测和预警预报的实效性。
(二)落实监测预警措施。县级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全部落实警示牌、监测设施、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威胁区划定、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等群测群防措施;对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的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隐患点,采取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措施;因地制宜地使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三)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完善群测群防信息发布平台,提升群测群防组织管理、数据分析、判断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政策,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培训,增强监测预警、识灾报灾、防灾避险、临灾处置等自救互救能力;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加强以村社干部、党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建设,给予群测群防员工作和通讯补贴。
六、开展综合防治,采取以治理和搬迁为主的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一)完善防治体系。县政府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防治重点,落实镇(街)的防治责任,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不同方式的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手段”综合防治体系;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高风险隐患点防治责任,隐患点所在镇(街)为责任单位,镇(街)行政“一把手”为防治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和落实防治措施,对重大隐患点实施综合整治。
(二)开展工程治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有效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合理使用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逐步消除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县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工程治理。
(三)实施搬迁避让。各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选址和制定政策、标准,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结合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优先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收购结余资金和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地票交易价款资金,统筹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全县每年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100人。
七、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地质环境监测站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建设,配备调查专用车辆、监测仪器和野外工作用品。充实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特殊行业,对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补贴,对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待遇、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部门、镇(街)、村(社)在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培养一批水平高、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提高地灾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地票交易金中提取资金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年度专项资金不低于县财政收入的2‰;探索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管理人员的意外保险和困难救助。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镇(街)、县级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政策;开设培训班,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参加培训。
八、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一)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各镇(街)和各部门要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成立基层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建立受威胁群众“三户一组”联动机制,发生灾(险)情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二)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反应、专家会商、处置救援工作程序,尽快建立集预警预报、会商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四位一体”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对重大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其他隐患点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推进重大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监控,镇(街)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转移或提前撤离避险;发生灾(险)情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指定队伍搜救失踪人员、评估灾害程度,开展调查勘查,实施排危工程,相应的资金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计划和拨付资金,应急、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县应急综合救援大队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建立完善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各镇(街)应组建专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职能;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专业设备和抢险机具,加强应急救援队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九、加强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一)严格执行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和直接威胁区域从事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已治理地质灾害范围内及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论证;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和公路、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要结合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综合治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督查监管。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督查监管措施,严防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安监、国资、市政、建设、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督查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督促监管对象切实做好煤矿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垃圾处理场、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安全隐患点排查、监测预警以及综合整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或矿产利用开发年检的必要条件;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周边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监管,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国土、安监、建设、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将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环境和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纳入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全县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镇(街)、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具体工作,努力开创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