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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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2013〕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基土石方工程主要指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量在5000立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场地平整或基坑开挖工程。

第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爆破施工方案的审批及爆破作业过程的监管,牵头处理因爆破不当造成的扬尘控制及安全事故,负责对运输车辆密闭式改装变更的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控制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城乡建委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平基土石方工程弃土外运、行车路线、弃土点位置及施工运输车辆进行监管,依法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依法查处冒装撒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平基土石方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 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弃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第五条 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土石方施工资质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六条 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七条 平基土石方工程开工前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施工现场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须设置大门和企业标识门头;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延伸至场地内至少15米,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四)施工现场须设置排水网络处理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雨、污管道;

(五)施工现场进出口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配备保洁员;要做好车辆、进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六)施工现场内每隔20米须安装喷水龙头,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外运弃土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协议等资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使用密闭式汽车装载,密闭装置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车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弃土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我县用地实际情况,要尽量实现挖填平衡;由县市政园林局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及平基土石方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弃土点进行现场查看和审核。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铜梁工业园区范围内土石方工程以及其他土石方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