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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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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铜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字号:



铜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7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府于20221219日发布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223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现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邮编:402560;联系电话:023-45632009;联系人:吴兵)。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太平镇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9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3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需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镇白云村等2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0.5898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太平镇白云村等2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0.5898公顷,其中,农用地0.589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1000元。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0人,其中:太平镇白云村39人,余家村21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已按照或者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1.农业类。对经济作物种植(含苗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上述因素评估后予以搬迁补助。

2.工业类。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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