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19〕12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预案编号:1.2.15
预案版本:2019版
重庆市铜梁区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铜梁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梁区行政区域内在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釆掘施工中发生的坍塌、山体滑坡、高处坠落、爆破等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铜梁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镇街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2 现场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8个现场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险情。有关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非煤矿山事故风险的识别与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情况,立即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应急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部位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区应急局,并通知非煤矿山企业。
3.2.2 预警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事态严重时,提升预警级别,强化防范措施及应急准备;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事故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对首报时要素不齐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信息内容
首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伤亡及被困人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所在镇街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向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处置。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以及企业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财产损失,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4.2.2 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移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避难场所、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情况,立即组织专用的抢险救护工具、防护用品开展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或消除危险源,以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4)医学救护。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5)警戒及维稳。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发现场警戒,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公开
区政府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应急局要加强区级非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2 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维护制度。
7.3 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区、部门和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7.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并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7.5 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7.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区应急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原则上每3年对预案开展一次评估、修订工作;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梁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铜府办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指挥部架构图
3.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4.标准化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及有关镇(街道)等。
区政府办:接处事故报告;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市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
区财政局: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区经信委:组织各种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地质灾害、矿山开采、救援措施建议等有关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应急局: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并调遣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侦察检测,搜救受伤、受困人员,消除次生灾害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相关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有关镇(街道):负责启动本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上报事故灾难信息,为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负责做好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2 指挥部架构图.doc
附件3
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单 位 |
电 话 |
传 真 |
区委办 |
023-45695570 |
023-45695512 |
区府办 |
023-45632357(白天) 023-45632177(夜间) |
023-45630112(白天) 023-45633670(夜间) |
区委宣传部 |
023-45695157 |
023-45695157 |
区总工会 |
023-45682146 |
023-45682146 |
区财政局 |
023-45682137(白天) 023-45672040(夜间) |
023-4568631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5689016 |
023-45396823 |
区交通局 |
023-45675913 |
023-45879198 |
区商务委 |
023-45686371 |
023-45686372 |
区公安局 |
023-45874550 |
023-45874033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5632406 |
023-45646606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23-45632152 |
023-45630087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5695138(白天) 023-45695228(夜间) |
023-4561325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5695084 |
023-64404022 |
区应急局 |
023-45612350 |
023-45640016 |
区气象局 |
023-64410933 |
023-64410911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64410100 |
023-64410109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45695883 |
023-45690558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