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19〕108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预案编号:1.1.0
版本号:2019版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救灾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干旱、洪涝、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铜梁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团区委、区科协、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处置工作;部署救灾应急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检查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情况;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组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市级或其他区县支援;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传达区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经区指挥部同意,向市自然灾害总指挥部报告灾情;提出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积极争取市级(含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督促有关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指导灾害社工组织开展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工作;协助区应急局做好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制度性兜底保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服务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执法监督。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市级和中央救灾资金支持;配合区应急局做好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区级(含市级、中央)防治资金和应急部门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防治资金和救灾资金;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以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灾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辖区内国省县道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通航(小安溪、琼江、涪江)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国省县道公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辖区内国省县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内国省县道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配合做好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做好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受灾镇街和辖区金融机构做好稳定受灾区域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重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 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应急发布。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3.1灾害预警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3.2灾情初报
3.2.1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事发地镇街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初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
3.2.2发生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事发地镇街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初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不间断地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初报灾情和救灾情况。
3.2.3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等。
3.3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
针对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重点工程等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及时预报灾害可能对群众生命造成威胁和财产损失情况,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4灾害等级划分和预案启动条件及程序
4.1灾害等级划分
4.1.1特大自然灾害
(1)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震级为5.5级以上或因灾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地震。
(2)特大风雹灾害:风速在25米/秒(风力10级)以上,伴有成片成线的冰雹,最大直径3厘米以上,一次因灾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特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大于10毫米,并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冻死大牲畜2000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特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4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或因旱造成10万人以上、10万头大牲畜以上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特大地质灾害:滑坡体每处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1000间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6)特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造成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死亡30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7)特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
(8)特大生物灾害: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损失产量15%以上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5万亩以上。
(9)特大高温灾害: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超过40℃。造成电力供应极度紧张,因中暑死亡人数30人以上。
(10)特大雾害:连续24小时以上能见度小于50米。致使航空、水运、公路和城市交通陷于瘫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重大自然灾害
(1)一般破坏性地震:震级4.5-5.5级或因灾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2)重大风雹灾害:风速在17米/秒(风力8级)以上,伴有成片成线的冰雹,最大直径2厘米以上,一次因灾死亡人数10-20人,或倒塌房屋500-1000间,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3)重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大于5-10毫米,并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4)重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30-40天总降水量小于40毫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以上,或因旱造成5-10万人、5-10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5)重大地质灾害:滑坡体每处在100-1000万立方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500-1000间,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3000万元。
(6)重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100-200毫米,或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造成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死亡10-30人;倒塌房屋1000-2000间,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较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
(7)重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
(8)重大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30%,损失产量9%-15%;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3-5万亩。
(9)重大高温灾害:连续4天以上日最高气温超过40℃。造成电力供应紧张,因中暑死亡人数10-30人。
(10)重大雾害:连续12小时以上能见度小于50米。致使航空、水运、公路和城市交通基本陷于瘫痪,直接经济损失3000-5000万元以上。
(11)重大雷电灾害: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毁损严重,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1.3较大自然灾害
(1)较大风雹灾害:风速在15米/秒(风力7级)以上,伴有冰雹,一次因灾死亡人数5-9人,或倒塌房屋200-500间,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万元。
(2)较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量3-5毫米,导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5%,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万元。
(3)较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20-30天总降水量小于30毫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万元。
(4)较大地质灾害:滑坡体每处在50-100万立方米,死亡5-9人,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较大破坏,倒塌或已成危房200-500间,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5)较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或发生5-10年以上一遇洪水,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5%;死亡5-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万元。
(6)较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7)较大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0%-20%,损失产量5%-9%;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2-3万亩。
(8)较大高温灾害:连续3天以上日最高气温超过40℃。造成电力供应紧张,因中暑死亡人数5-9人。
(9)较大雾害:连续6小时以上能见度小于100米。航空、水运、公路和城市交通受到较大影响。
(10)较大雷电灾害: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毁损严重,死亡5-9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万元。
4.1.4一般自然灾害
(1)一般风雹灾害:风速在12米/秒(风力6级)以上,伴有冰雹,一次因灾死亡人数5人以下,或倒塌房屋200间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一般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4℃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大于3毫米以下,导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一般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10-20天总降水量小于20毫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一般地质灾害:滑坡体每处在50万立方米以下,死亡5人以下,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较大破坏,倒塌或已成危房200间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5)一般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30-70毫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以下;死亡5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6)一般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
(7)一般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0%以下,损失产量5%以下;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2万亩以下。
(8)一般高温灾害:连续2天以上日最高气温超过40℃。造成电力供应紧张,因中暑死亡人数5人以下。
(9)一般雾害:连续6小时以上能见度小于150米。航空、水运、公路和城市交通受到较大影响。
(10)一般雷电灾害: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毁损严重,死亡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2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由事发地镇街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4.3预案启动程序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向区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区指挥部根据预警预报,召集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决定启动预案,落实救灾责任。各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职能职责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由区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5.1.2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由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救灾工作。
5.2信息共享和处理
5.2.1 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确保区指挥部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有力指挥。
5.2.2信息处理
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赶赴自然灾害事件现场后,及时收集现场适时情况,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进展。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信息。
5.3基本应急
当突发自然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事发地镇街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响应,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启动预案,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现场,确定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现场抢险救援小组,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4灾情发布
区委宣传部起草新闻通稿,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及救援情况。
5.5灾情评估
区指挥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的自然灾害事件灾情评估,为事后恢复、灾后重建提供依据、警示和处置经验,切实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6应急结束
5.6.1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消失、清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6.2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伤员救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
5.6.3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尽快恢复事发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区指挥部提请区政府予以资金、物资支持。
6后期处置
6.1恢复重建
后期处置工作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损失核定,尽快恢复交通、通信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6.2社会救助
6.2.1政府救助: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组织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6.2.2社会捐赠: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区民政局、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
6.2.3心理援助: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群众产生的恐惧、忧虑、痛苦、绝望等脆弱性心理,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治疗。
6.3保险理赔
6.3.1保险机构及时按约理赔。
6.3.2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办理相应保险。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由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各类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所需的通讯保障。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的装备和器材,保障各种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2.2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社会的装备和器材。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镇街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区公安、应急、卫生、交通、电力、通信、消防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3.2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减轻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7.4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局配合,区交通局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公路的畅通和交通工具,区公安局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和交通保障等条件。
7.5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
7.6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局负责,事发地镇街协助。
7.7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储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经费保障
7.8.1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安排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2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用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7.8.3应急管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8.1.1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
8.1.2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地区人员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2培训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8.3演练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为确保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组织修订1次。
9.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和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铜梁县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铜府办〔2013〕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