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金融中心〔2022〕8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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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或上市服务协议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拟上市企业为了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后,其自然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对区内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给予80%的奖励;拟上市企业在优化公司治理过程中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对区内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给予100%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成长板奖励60万元,改制挂牌专精特新板奖励70万元。
第四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挂牌创新层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奖励500万元,上市(过会)后奖励2000万元。
第六条 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上市(过会)后奖励2800万元。
第七条 对已在境内外上市且经营良好的市外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铜梁,给予2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IPO或上市后增发股票(包含可转债)募集资金,且将募集资金投资在铜梁的企业,按投资在铜梁募集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铜梁区IPO上市的前3家企业(含市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额外奖励,第1家企业奖励1500万元,第2家企业奖励1000万元,第3家企业奖励700万元。
第十条 对辅导企业完成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或专精特新板改制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完成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