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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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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科20225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服务咨询电话:45673308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创新主体,按当年研发投入区内核定数额的0.5%给予补助;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按核定增量的1%给予增速补助,单个创新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首次进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研项目补助鼓励承担市级重点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下拨经费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给予50-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

第三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整体搬迁注册落户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第四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区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引进和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增科研设备。对区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研发立项购置的单台(套)研发设备价值达30万元或当年累计购置研发设备价值总额达80万元的,按研发设备购买原值给予15%的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评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铜设立独立法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并由区政府主导组建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在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团队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载体的,在孵前3年缴纳的孵化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每年在30万元以内据实补助。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获得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认定区级、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次性补助。科技特派员主导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在铜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注册2年内的任一年度在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万元的,按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技术交易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付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总额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提高科学技术普及力度。科普基地认定区级、市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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